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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社局、工商局、公安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社會事業局、市場監管局、公安局: 《福建省人力資源勞務中介管理服務暫行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公安廳 2016年7月22日 福建省人力資源勞務中介管理服務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人力資源勞務中介活動,加強全過程監管,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根據《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福建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職業介紹機構中介行為的管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以下簡稱人社)、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工商)部門在依據法定職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注冊登記、資質資格行政許可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過程中,應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和“屬地管理”原則。 第二章登記許可 第四條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依法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經注冊登記的,向人社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登記前須先向許可機關提出申請的,經許可機關批準后,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職業介紹機構設立后,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應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向許可機關申請變更。 第六條省外勞務派遣單位、職業中介機構在我省設立子公司經營業務的,應由申請人向子公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社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第七條勞務派遣單位、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在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未經注冊登記和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相關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出租、倒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許可證。 第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職業介紹機構應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行政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建立服務臺賬,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等,并接受人社、工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務派遣單位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應向辦理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人社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 第三章用工管理 第九條勞務派遣單位、職業介紹機構在組織開展勞務派遣、職業介紹工作中,應充分依據人社、公安部門提出的相關工作會商意見,在擬派遣(或介紹)務工人員時發現有可能涉及存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隱患的人員,應在派遣(或介紹)之前將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用工形式、用工(或用人)單位等內容,向用工(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公安、人社部門備案。 第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新招用勞動者,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社部門進行就業登記(用工備案);勞務派遣單位續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自續訂、變更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變更就業登記(用工備案);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15日內變更就業登記(用工備案)。 省外勞務派遣單位未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由用工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辦理派遣員工就業登記(用工備案);省外勞務派遣單位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辦理派遣員工就業登記(用工備案)。 就業登記(用工備案)主要內容:派遣員工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用工形式、合同期限等。 第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職業介紹機構在開展業務時,應如實向用工(或用人)單位介紹勞動者的學歷、從業(或職業)資格、戶籍地址等情況,如實向勞動者介紹用工(或用人)單位情況。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應按規定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職業介紹機構應規范有序開展省際勞務協作;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大力挖掘本省勞動力就業潛力,開展省內區域間勞務對接和山海勞務協作,促進省內農業富余勞動力就近就地轉移就業。 第十四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完善人力資源供求調查、勞動就業用工信息申報和企業空崗報備制度,加快推進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建設,定期開展企業用工和人力資源調查摸底,健全各類企業用工需求臺賬,加強就業與失業動態監測,主動做好跟蹤服務;對及時開展空崗報備工作的用人(或用工)單位,優先提供用工服務。 第四章部門監管 第十五條職業介紹機構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時,工商部門應告知申請人需要申請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和相應的行政許可部門,并由申請人書面承諾在取得行政許可前不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登記注冊后,工商部門應運用信息化等手段,將市場主體注冊登記信息及時告知同級人社部門。對領取營業執照后未取得許可的單位,經催告后一定時限內仍未辦理行政許可的,當地人社部門應通報同級工商部門,工商部門依法定職責加強監管。 第十六條人社、工商部門通過政務網站等公布注冊登記、資質資格行政許可的依據、程序、期限、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以及監督電話,及時公布審批結果。 人社、工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指派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七條人社部門應與公安部門建立工作會商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業務交流,定期對所轄范圍內的勞務派遣單位、職業介紹機構集中開展普法教育、業務培訓等活動。公安部門應加強務工人員中的流動人口管理,做好信息采集登記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八條人社、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對勞務派遣單位、職業介紹機構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情況開展日常巡查,強化工作指導,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人社、工商、公安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社、工商、公安部門要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經查證屬實的,應將處理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告知具名的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條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勞務派遣、職業中介活動的,或者涂改、偽造、出借、倒賣許可證的,由人社、公安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注銷許可證,工商部門依法予以配合。 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誠信管理 第二十一條人社部門會同工商、公安等部門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職業介紹機構信用信息收集,建立健全信用檔案。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人社部門政務網站等,公布誠信動態,曝光不誠信行為。 第二十二條對守信的勞務派遣單位、職業介紹機構給予以下激勵: (一)對符合《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5號)的,按其規定執行; (二)勞務派遣單位、職業介紹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評比表彰、獎勵和認定類活動中,給予優先推薦; (三)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職稱評審時,給予優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實施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三條對有失信行為的勞務派遣單位、職業介紹機構給予以下懲戒: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進行重點專項監督檢查; (二)對其再次違法行為給予最高限處罰; (三)取消勞務派遣單位、職業介紹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參加評比表彰、獎勵和認定類活動的資格; (四)取消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職稱評審、考核晉級資格; (五)納入行業主管部門信用評級體系,按照規定予以扣分或降級,在招投標、資質審核、市場準入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六)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將其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 (七)在政府性資金支持等選擇性扶持政策的執行時,取消其申請資格;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 對失信行為嚴重的機構納入行業主管部門不良記錄“黑名單”,加大懲戒力度。 第二十四條不具備勞務派遣、職業介紹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違法違規開展相關業務活動,認定為失信,依照本規定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我省境內企業未通過勞務派遣、職業介紹中介服務,自行招工的,參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執行。
關鍵字標籤:工廠登記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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